关于简化滁州市社会投资低风险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1 09:15 作者:审批科张明辉 来源: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 字体【  

滁建审改办[2023]23

关于简化滁州市社会投资低风险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依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消防审验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及简化低风险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简化社会投资低风险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低风险厂房仓储类项目是指不会对周边环境和相邻的建筑、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未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但用地范围不大于5万平方米、不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不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物品,不属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 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不属于超限工程的生产性厂房、仓储类项目。

二、滁州市低风险厂房仓储类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审批阶段确定为“用地许可”开工前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4个阶段阶段的审批时限分别2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一窗受理”,材料缺失“一次告知”补正。低风险项目审批事项均实行“超时默认”。

三、将低风险项目用地许可阶段的“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事项并联办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受理建设单位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管理系统限时同步完成备案和核发

四、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开工前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建设单位提出审批申请,通过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同步推送至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审批工作。

低风险项目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在承诺所报项目图纸符合审批条件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损失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免于办理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直接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进行指标校核。

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规划许可信息通过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和供、供电、供气等单位,公用设施服务单位应主动对接需求,为提供报装服务做好准备。

六、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对低风险项目设计文件作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承诺后,施工图审查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以签署滁州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材料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该类建筑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抽查力度,确保设计文件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工程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向排水部门及供水、供电企业推送排水、供水、供电接入申请信息,由排水部门负责排水接入技术指导,建设单位负责排水接入;供水、供电企业负责供水、供电施工建设,不需建设单位单独办理申请。

八、经建设单位申请后,相关部门严格按要求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并可同步办理排水接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规定实行“缺席默认”验收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意见书发放。

九、完成联合验收后,审批系统同步将“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证”“联合验收意见书”等电子证书实时共享至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收到推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

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按照全流程免费代办工作机制,为建设单位提供“点对点”个性化服务。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服务需求,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服务,以精准化服务促项目高效推进。

十一、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的事项或材料,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要制定相应承诺文书样本,明确承诺内容、承诺时限、承诺责任。对在承诺期限内未履行承诺的建设单位责令整改,直至撤销对应的行政审批决定。同时实施信用惩戒,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后续项目办理审批事项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低风险项目全覆盖全过 程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展设计质量抽查 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资格及信用管理;问题严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处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投诉受理等过程中,如发现项目责任主体 实际质量行为与质量责任承诺不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动态调整工程风险等级,并依法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入有关信用信息平台。

十三、在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增设“社会投资低风险厂房仓储类项目”模块,在文件印发之日前,已进入系统办理的项目仍按原审批模块办理,文件印发之日后,符合上述条件的低风险项目进入新的模块审批办理。

十四、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冲突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社会投资低风险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docx

    2.社会投资低风险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流程图.docx

    3.社会投资低风险厂房仓储类项目办事指南.docx

 


                                  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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