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桩基先行”加快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9 09:00 作者:审批科张明辉 来源: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 字体【  

建审[2023]13号

关于推行“桩基先行”加快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南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文件精神,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推行“桩基先行”加快项目开工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桩基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单独开展桩基础工程施工发包。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桩基础工程施工发包中包含相应的基坑围护措施,但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结构除外。基坑维护措施包括基坑支护排桩、板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土钉墙、地下连续墙、重力式水泥土墙、土体加固、内支撑、锚杆(锚索)、地下水控制与降排水等。建设单位实行桩基础工程(包含相应的基坑围护措施)发包的,应当组织开展技术方案专项论证,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团队以及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基坑围护措施和主体结构的设计及施工的管理边界,负责统筹协调设计之间、施工之间和设计与施工之间的交接,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风险。

二、实施桩基工程许可。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分阶段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桩基础工程及其相应的基坑围护措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技术方案专项论证报告)加强审查;建设项目取得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核发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载明配套的施工明细范围。

三、实施地下工程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实行整体发包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申请地下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项目属地建设管理部门在线提交包含相应地下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以及核发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的其他法定要件和书面承诺,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推进审批服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项目包办专班、专员,加强清单管理、提前服务、动态跟踪,结合项目特点给予不同的定制服务。对于影响力大、显示度高、规模体量大的重大工程、重点产业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明确专人、主动跨前、精准服务。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承担因规划未确定、建设方案变化、虚假承诺等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开工前应通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要同步介入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六、加强施工许可核查。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取得桩基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15日内就项目是否达到施工许可条件开展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按程序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本阶段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本阶段工程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承诺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停工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取得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同步推送项目风险等级认定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项目开工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同步对项目确定专人开展全过程监督。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履行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附件: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桩基工程施工报建告知承诺书.doc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