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报废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函
滁州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部分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滁政办〔2017〕79号)、《滁州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资〔2023〕126 号)的相关规定,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申报的账面原值为64,063.17元的国有资产做报废处置,报废资产明细详见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损、报废)申请表。
二、请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按照《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收到此批复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报损(废)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并在处置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上缴财政,资产处置结果等资料应及时报市财政局资产科备案。
三、请你单位按照《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26号)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四、请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根据此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