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9 15:10
    【字体:打印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南谯区住建交通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容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房产环保局:

    现将《滁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9日


    滁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琅琊、南谯区和市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使用、复核、资金拨付等工作;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的;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二、使用确认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勘查,出具是否可以应急使用的书面意见。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三、申请主体

    (一)业主委员会;

     (二)相关业主;

    (三)居(村)民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办理程序

    (一)工程审价

    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工程造价机构备选库,申请主体可以选择备选库内的造价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造价机构

    符合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形的,申请主体委托专业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工程预算、决算审核并出具报告,费用从维修资金列支。

    (二)备案申请

    申请主体应当将使用方案、预算分摊清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内业主提出的建议或异议,申请主体应作出解释说明。

    公示结束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应急维修申请过程中,如遇到突发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的,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三)组织施工

    通过备案审核后,申请主体按照已备案的使用方案立即组织施工。

    (四)竣工验收

    工程完成后,应由申请主体组织验收。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和受益业主代表等共同参与验收。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五)公示

    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主体应当将根据专业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制定结算分摊清册、竣工验收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拨付资金

    申请主体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交审价报告、竣工验收材料、公示材料和工程发票等材料申请划拨资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拨付意见扣除结算总价款的3%质保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作为工程质保金后划拨资金,保修期满经相关单位和业主确认无异议后,无息退还。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