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6 14:04 来源: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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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由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1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西路81号907室,邮编:239000,电话:0550-3022930,电子邮箱:ahczjw@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市住建局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和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及市住建局中心工作,有序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21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务动态信息933条,解读信息发布14条,回应群众互动交流 620次。积极做好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建议提案办理、行政权力运行、新闻发布、政策解读等基本信息公开,同时做好重大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局领导参加“政风行风”热线栏目3次,亲自解答和处理听众与网友的在线问题。根据市政务公开办工作部署,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三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领域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公开情况进行指导。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将各县市区的评估报告上报省厅。

    (二)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2021年接收15件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均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严格信息发布流程,所有上网信息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在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明确信息公开属性,并对信息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杜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的信息上网。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明确职责分工,对涉及到科室、单位进行任务分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通过网站、微博等渠道及时发布、提供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情况。坚持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有关文件精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政务公开”列入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分工,由其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等工作,并通过网站对外公布。办公室具体牵头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对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7

    31

    3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045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7163.692796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4

    1

    0 

     0

    0 

     0

    1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1

    0

    0

    0

    0

    0

    1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1

    1

    0

    0

    0

    0

    1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1

    0

    0

    0

    0

    0

    1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4

    1

    0

    0

    0

    0

    1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市委、市政府要求还有一些差距:主动公开的主动性不够,政策宣传渠道不够多样,政策解读未做到形式多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专题培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创新多元化解读方式,通俗易懂地解读重大民生政策,高质高效回应好群众关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年报附件: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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