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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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南谯区住建交通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容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房产环保局:

    现将《滁州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9日


    滁州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

    工作程序(试行)

     

    为加强滁州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确保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对2020年3月28日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滁州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琅琊、南谯区和市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使用、复核、资金拨付等工作;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使用程序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为一般维修程序和应急维修程序。

    (一)一般维修程序

    第一阶段:发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申请

    1.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1)组织现场勘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书面意见。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2)编制工程预算。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超过2万元的,应委托专业工程造价机构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工程预算、决算审核并出具报告,费用从维修资金列支。

    工程造价机构可以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工程造价机构备选库内选择,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

    3)制定使用方案申请人应就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造价、资金分摊范围、施工企业确定方式、工程质量监管等内容,形成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公示。申请人将使用方案、预算分摊清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留存影像证明材料。其中,工程预算超过2万元的,预算造价报告一同公示。公示期内业主如有异议,申请人应当做好方案的调整及解释工作。

    5)确定施工单位。符合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业主表决

    公示无异议后,应当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表决确认的合法真实性由申请负责,由全体相关业主实施监督。表决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留存影像证明材料

    3.备案审查

    申请人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下列资料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备案:

    1)申请表;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工程预算造价;

    4)工程合同;

    5)业主表决材料;

    6)现场勘查意见;

    7)公示照片。

    区物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核实工程实况分摊范围、预算报价抽查业主表决情况

    第二阶段:组织维修,申请划拨维修资金

    4.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应当组织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和受益业主代表等共同参与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过程做好监督工作。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3)公示。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应当将算分摊清册、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和竣工验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留存影像证明材料聘请专业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出具结算报告,与其他材料一同公示。

    5.提交竣工资料,复核、划拨资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通过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发票;

    3)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超过2万元项目);

    4)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相应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5)公示照片。

    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拨付意见扣除结算总价款的3%质保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作为工程质保金后划拨资金,保修期满经相关单位和业主确认无异议后,无息退还。

    应急维修程序

    第一阶段:发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申请

    1.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1)组织现场勘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书面意见。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2)编制工程预算。受业主委员或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委托专业工程造价机构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工程预算、决算审核并出具报告,费用从维修资金列支。

    工程造价机构可以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工程造价机构备选库内选择,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

    3)制定使用方案申请人应就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造价、资金分摊范围、施工企业确定方式、工程质量监管等内容,形成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公示。申请人将使用方案、预算造价报告、预算分摊清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留存影像证明材料公示期内业主如有异议,申请人应当做好方案的调整及解释工作。

    5)确定施工单位。符合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备案审查

    申请人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下列资料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备案:

    1)申请表;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工程预算造价;

    4)工程合同;

    5)现场勘查意见;

    6)公示照片。

    区物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核实工程实况分摊范围、预算报价等

    第二阶段:组织维修,申请划拨维修资金

    3.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工程竣工后,申请应当组织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和受益业主代表等共同参与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过程做好监督工作。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3)公示。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应当将结算报告、算分摊清册、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和竣工验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留存影像证明材料

    4.提交竣工资料,复核、划拨资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通过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发票;

    3)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4)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相应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5)公示照片。

    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拨付意见扣除结算总价款的3%质保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作为工程质保金后划拨资金,保修期满经相关单位和业主确认无异议后,无息退还。

    三、其他

    本程序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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