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0年1月13日,我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建房〔2020〕2 号)文件,该文件自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全面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将该文件适用范围等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我市所有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其他用途)的销售均应严格按照该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 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