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节后复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8 12:08 作者: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 字体【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区、南谯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经开区、苏滁高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滁州市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滁州市安委办《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及节后复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复工检查

全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 2 9 24 时复工或新开工。210日以后,鼓励建筑工地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符合下列规定后方可开工。

(一)复工条件

1.组织管理

各建筑工地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建立防控体系。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疾控部门。

2.人员管理

建筑工地用工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临时招募散工、点工。疫情防控小组应在工地入口处设立健康观察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如实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承诺表》(附件1),核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疫情防控小组应做好筛查和登记工作。关键信息应及时与属地社区共享。

1)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疫情结束前,企业不得通知其来滁。

2)来滁人员不得隐瞒行程,特别是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滁人员,本人必须主动向项目疫情防控小组报告。项目疫情防控小组要在第一时间掌握人员信息,并做好体温检测、医学观察等防控工作安排。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建筑工地;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人员,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现场管理

1)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测温处应设有供发热人员隔离的隔离场所,门卫每岗不得少于2人。

2)建筑工地设立食堂的,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配备必要的排风和冷藏设施,设置隔油池。食堂制作间的炊具应生熟分开, 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食堂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及时清理。

建筑工地未设立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合法经营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严禁建筑工地各参建单位及个人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订餐;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制作违法违规食品和高风险食品。

4.物资管理

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口罩纳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每名进场人员每天不少于1只口罩。

5.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履职,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对大型机械进行维修检查和运行调试;对临边防护、临电、脚手架等安全设施进行排查;重点要加强危大工程的隐患排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管理人员和各配合工种到位。

(二)复工检查流程

1.自查。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填写《滁州市建筑工地复工检查表》(附件2)。

2.复查和申请。各项目疫情防控小组根据《滁州市建筑工地复工检查表》的检查重点,实施复查,签署复工意见后,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报告》(附件3)。

3.    核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工申请后,应及时对复工条件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核发《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4),合格一家复工一家。凡未通过核查或核查不符合的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市管项目复工申请的受理、核查、报告由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和滁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负责。

二、强化过程管控

建筑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应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建档造册备查。防疫措施不到位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一)人员管控

1.做好进出场人员登记全覆盖。建筑工地应严格进出场管理,实行实名制考勤,对于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建立一人一档,对于出场的去向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应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新进场人员按照复工前人员管控要求执行。    2.做好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施工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每天早晚2次对所有进场人员逐一检测体温,一人负责检测,一人负责复核,记录在案。

3.做好应急处置全覆盖。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的,应立即安排场所隔离,及时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隔离人员,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

(二)现场管控

1.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2.每日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进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不集中堂食,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4.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三、明确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项目部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开工。

(二)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企业管理层、项目部、劳务企业的防控管理体系。用工(劳务)企业是选工用工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把第一道关的主体责任。项目部是复核进场人员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

(三)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做好进场监理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四)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疾控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筑工地过程管控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五)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疫情防控小组每天中午十点前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附件5)。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天中午十二点前将辖区项目防控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附件6)。突发情况立即报送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疾控部门,各部门逐级上报。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工地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通报曝光、记不良行为记录、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

2.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

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

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五、适时完善措施

相关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进一步优化完善,到时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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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docx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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