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工程楼面保温隔声技术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8 16:27 作者:科技科张明辉 来源: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 字体【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区、南谯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中新苏滁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房产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5076-2017)和《民用建筑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技术规程》(DB34/T3468-2019),规范我市楼面保温隔声技术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应用行为,保证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技术应用实效,同时避免二次装修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我市民用建筑工程楼面保温隔声技术应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于全装修交付(或楼地面装修一次性成形)的民用建筑项目,楼面保温隔声技术应随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对于非全装修(毛坯)交付的民用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楼面保温隔声相关参数指标及做法。其中商品房、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协议)中明确保温隔声参数指标和交付标准,并告知业主在后期装修时自行组织实施,并提供楼面保温隔声做法及节点详图;已经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和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仍应按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其它类民用建筑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按照图纸节点要求组织实施。

  三、设有中央空调系统且统一控制空调系统开闭时间的公共建筑,以及不设中央空调系统但空调设备统一开闭的幼托所、中小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及高等院校等的公寓、教育教学设施,楼面可不做保温隔声层。

  四、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楼层按设计要求制作样板间(房),样板间(房)须经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现场未按设计要求制作样板间(房)的,一律不得实施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施工。

  五、各级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施工行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设计要求制作样板间(房)或未按图施工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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