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滁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9 08:33 作者:住建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 字体【  

琅琊、南谯区住建交通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明办(物业办),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房产环保局,各开发企业、业主:

2019年5月,滁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心成立,主要负责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交存基数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交存。

二、交存标准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4〕33号)要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住房:未配备电梯的业主按购房款总额的0.8%交存,配备电梯的业主按购房款总额的1.6%交存。

2020年11月1日起,滁州城区将严格执行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文件规定交存标准,如省政府对交存基数、标准修改调整,我市将及时予以调整、公布。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