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9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滁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物〔2023〕3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住房养老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是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的热点。为进一步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解决应急维修使用难题,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就当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草拟了办法。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天津市、长春市、合肥市、马鞍山市等地物业专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经验做法,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于2023年9月19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应急维修的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
(一)简化了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符合清单内容的可以直接申请使用,减少不必要环节和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2、消防设施损坏的;
3、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4、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6、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二)主要办理程序
1、组织现场勘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勘查并出具的现场勘查意见;
2、编制预算。申请主体委托专业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工程预算、结算审核并出具报告。应急维修申请过程中,如遇到突发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的,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3、备案审查。申请主体公示相关材料并将使用方案、预算造价等材料提交审核,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备案。通过备案审核后,申请主体按照已备案的使用方案立即组织施工;
4、工程验收。工程完成后申请主体组织验收,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和受益业主代表等共同参与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主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验收材料;
5、拨付款项。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拨付材料审核同意后,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拨付意见,扣除结算总价款的3%(质保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作为工程质保金后划拨资金。
解释机关: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杨子豪
联系方式:0550-306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