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21〕79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南谯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
为加强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提升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水平,强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工程过程监管联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消防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管
(一)质量行为监督
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消防检测等行为的监管,重点对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实施、所使用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系统功能调试(含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对于二次装修工程,还应检查原建设工程是否消防验收合格,是否改变原消防设计的类别、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等。
(二)实体施工质量监督
1. 施工交底阶段。开展消防工程专项交底工作,形成消防专项交底记录。重点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出入口、消防水源等总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功能用房、人员密集场所、高火灾风险性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进行监督交底。
2. 主体结构(含地下室)施工阶段。可结合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消防工程质量抽查,重点对墙(包括防火墙、承重墙、防火隔墙等)、柱、梁、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预留预埋管线材质、管径及燃烧性能,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抽查记录。
3. 装饰装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建筑所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防火封堵,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防火及防烟分隔,安全疏散及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消防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各类管道贯穿板及墙体防火封堵;消防产品材料燃烧性能,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检验检测,用电装置防火性能以及消防隐蔽工程;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天然水源及市政供水。
4.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相关要求组织完成消防工程查验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责令整改。
5. 实体施工质量监督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合并整合,但监督内容不得减少。
(三)加强超大体量工程消防验收监管
对全市涉及易燃易爆、石油化工、大型电力、城市轨道隧道工程等专业建设工程,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总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万米的公共建筑,设计年限超过70年的重要建筑,项目所在地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协助消防验收。市城乡建设局组织技术力量对消防验收过程实施指导。
二、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实施落实
(一)加强人才培养,夯实管理基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消防审验人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多渠道,多手段,多方位”展开人才培养机制,为高质量、高标准开展消防审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制度,确保消防技术审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提高消防技术审查质量和效率。要从严建立消防审验工作事中、事后的抽查制度和消防工程过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闭环。要完善现场评定标准及工作流程、机制,规范人员组成、评定方式和资料归档。
(三)突出监管重点,强化抽查检查。
1. 加大消防备案项目监管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日常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项目一律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设计、施工的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消防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 加强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滁州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建质2021[52]号文件规定,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审验工作要做到“应报尽报”。
3. 加大对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抽查力度。重点检查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责令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
(四)加大处罚力度,压实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单位履行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履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要保持对消防工程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各责任主体单位和有关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台账,纳入信用管理范畴,规范从业行为;对在建设工程设计、审图、施工、验收等环节中不能正确履职履责、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和行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培训和宣传力度,通过对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的项目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典型案例剖析、示范工地观摩等,着力提升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质量保障能力。
(六)加强纪律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管工作,要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坚持一把尺子、一个尺度,避免降低标准的选择性执法,也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上随意违规加码。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在监管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
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